办理条件
持有本市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所持驾驶证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三十日内申请换证,并需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在本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
2.机动车驾驶证没有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或撤销的情形。
办理材料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机动车驾驶证(属于姓名变更的,需到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开具其变更姓名的相关证明
4.机动车驾驶人相片2张;
办理流程
机动车驾驶人持《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及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属于姓名变更的,需到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开具其变更姓名的相关证明)到市车管所大厅3号窗口进行查档核实持查档证明排号到业务受理窗口进行办理→持受理凭证到财政收费窗口(市所大厅财政窗口为27号窗口)交工本费→持受理凭证和交款票据到牌证窗口(市所大厅为4号窗口)领取驾驶证。
办理时限
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
机动车驾驶证收取工本费10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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