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级人民法院如何审理再审案件(一)决定再审的行政案件,再审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暂停执行原判决、裁定,(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命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三)依照第二审程序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再审应当由原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申请第二审审理,作出判决、裁定。是否开庭,由再审法院决定。再审法院认为事实清楚,符合《行政诉讼法》书面审理条件的,可以书面审理。第二审程序的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上诉,原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无论是第一审终结,还是第二审终结,都应当按照第二审进行再审。审判终结时的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民事再审案件应当适用何种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207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由第一审法院作出,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当事人可以上诉;第二审法院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作出的判决或命令具有法律效力;上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审判的,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作出的判决、裁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依照前款规定重新组成合议庭,已经生效的裁定、判决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再审的对象是二审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的,按照二审程序审理。
其次,按照再审程序审理的法院包括第一审法院,第一审高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对于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即使最初由一审法院完成审理,也应按照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当事人对依照第一审程序再审的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依照第二审程序再审后作出的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再上诉。再审案件按照二审程序审理的,必须重新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时,被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原告被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不能作为撤诉处理。这是因为再审案件是由法定机构或公职人员发起的,而不是基于原告的起诉或上诉。因此,如果原告不出庭,也不会影响法院再审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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