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出现流行病蔓延,国家将可能启动强制许可,即不经过专利所属企业的许可,允许其他厂商生产治疗此病的专利药品。
第三次修改的《专利法修订草案》把原有的“传染病”改成了“流行病”,扩大了国家启动强制许可的范围。
2005年,“禽流感”爆发给全球造成了恐慌,也导致抗禽流感药物供不应求。
在这种情形下,许多国家开始端出“强制许可条款”——即按WTO知识产权第31号条款规定,若成员国面临国家紧急危难,且不为商业用途时,则不用与拥有专利权者协商,只需在合理的实际情况下“告知”拥有专利权的厂商,便可使用此专利。
我国对强制许可也有明文规定。现行的《专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可以实施专利的强制许可的情形
为了防止专利权人滥用其权利,促使取得专利的发明创造推广应用,专利法规定了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的三种情况是:
(1)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可以申请强制许可;
(2)由于前后两项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相互依赖性,即后一项的专利在技术上虽优于前者,但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项专利的,如未能在合理条件下和前一专利权人达成许可协议,使后一专利无法实施时,后一专利权人可申请实施前一专利的强制许可;
(3)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如战争、灾害、传染病),专利局可以给予实施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申请强制许可的单位或个人要提供有关证明,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并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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