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投资实为民间借贷是指以投资入股作为外在表现形式,而实质形成的是民间借贷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行为。因投资入股形成的法律关系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在资金性质、主体权利义务承担、主体地位、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等方面存在区别。
非股权投资与股权投资的区别
(一)股权式直接投资与非股权式直接投资的区别在于有无货币资本注入。股权式直接投资,是企业购买的其他企业的股票或以货币资金、无形资产和其他实物资产直接投资于其他单位。非股权式直接投资是没有货币资本注入,一种合约投资,但有控制权,层次高,富有技术含量,有一定的条件,但风险较小。以现金、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投入其他单位,被投资单位向投资金融企业出具股权证书,确认其股东权益。包括许可证合同,管理合约,工程承包合同,销售协议,产品分成合同,经济合作,技术援助或技术咨询合约等。
(二)股权投资,是为参与或控制某一公司的经营活动而投资购买其股权的行为。可以发生在公开的交易市场上,也可以发生在公司的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场合,还可以发生在股份的非公开转让场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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