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购买了糖果、文具和一些教学辅助设备等实物通过市政府捐赠给社会福利院的残障儿童,接受捐赠的福利院应如何确定该批实物的价值?企业在捐赠时还需要提交什么材料以取得捐赠票据?
律师解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九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捐赠资产的价值,按以下原则确认:
(一)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算;
(二)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
参考:《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税所〔2009〕24号)第三条规定,上述捐赠方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是指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
根据上述规定,福利院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该批受赠货物的价值,捐赠方应当提供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取得公益性捐赠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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