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平行进口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应立足于商标法的立法本意,以是否破坏商标的功能为判断标准,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基础上,综合考量平行进口行为是否会损害商标的标示来源功能、品质保证功能以及所承载的信誉。若平行进口的产品来源清晰、合法,商标标识完整,包装、质量、性状未经变造,不构成侵权。反之,如果平行进口商重新包装或重贴标识并且损害了商品的质量,或损害了商标或其所有人的声誉,以及遗漏、歪曲商标提供的信息等情况下,平行进口就是违法的。
律师补充:
平行进口有几个特征:第一,国内存在一个受到合法保护的商标专用权;第二,第三人以合法手段从国外进口某一商品,该商品是国内的商标专用权人在外国生产或者销售的;第三,第三人没有国内商标专用权人的许可;第四,从国外进口的商品价格具有竞争优势。
平行进口之所以会引发利益冲突,是因为同一商品在不同国家存在价格差异,即平行进口的商品通常比国内销售的同一商品的价格低。进口国的经销商必然不希望此种行为发生,商标侵权诉讼便成为阻止平行进口行为发生的最常见手段。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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