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中介签订合同是有效的,合同只要是在双方自愿、无欺诈、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且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合法合规,合同的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否则不仅无效,还可能被撤销。中介公司有房东的租赁委托书,并取得房东许可的,是可以与第三方直接签订合同的。
《民法典》的中介合同的作用
当然,《民法典》在保护中介权益的同时,也调整了关于委托人的相关权益。按照居间合同的相关规定,中介及时未能促成合同签订,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但在《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规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该条“按照约定”四个字,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委托人,也要求,委托人与中介机构在签订合同时要明确约定“中介未促成合同签订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时,中介才能要求委托人支付相关费用。”总的来说,中介合同专章规范了交易行为,尊重了中介劳动,明确了审判原则。以后在面临“跳单”,支付中介活动的必要费用等方面,有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切实地保障了中介人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民法典居间合同变成中介合同的目的是《民法典》新颁布的中介合同能更加准确地对一些违反中介合同的行为进行处罚并做到有法可依。不仅对中介人进行了保护,而且也保护了委托人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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