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籍贯必须随父亲
时间:2023-08-09 11:13:41 30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新生儿籍贯不是必须随父亲。也可以跟母亲或是其他近亲属。具体规定如下:

1、孩子的籍贯一般是出生地,也是户口所在地,可以挂靠父母任何一方,在户口都迁入同一户口前,可以适当做出选择;

2、必须要有户主,户口落在谁一方,户主就必须是那一方或者那一方相关家庭里的人;

3、落户之前要考虑孩子将来面对的诸多问题。

新生儿籍贯法律规定是什么

新生儿籍贯按照以下规定:

1、公民的籍贯应为本人出生时祖父的居住地(户口所在地);

2、祖父去世的,填写祖父去世时的户口所在地;

3、祖父未落常住户口的,填写祖父应落常住户口的的地方;

4、公民登记籍贯后,祖父又迁移户口的,该公民的籍贯不再随之更改。

一、新生儿籍贯规定如下:

1、孩子的籍贯一般是出生地,也是户口所在地,可以挂靠父母任何一方,在户口都迁入同一户口前,可以适当做出选择。比如看父母双方哪一方地区的教育条件好些,还有高考分数线低一些。可以在教育好的一边读书,而把户口上在高考分数线低的一边;

2、必须要有户主,户口落在谁一方,户主就必须是那一方或者那一方相关家庭里的人;

3、落户之前要考虑孩子将来面对的诸多问题,比如受教育状况,社会福利,高考分数线等等。

二、新生儿登记规定如下:

1、新生儿落户需要父母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孩子的出生证明等材料。

2、如果没有出生证明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也可以上户口。

3、上户口不再有任何前置条件。

总之,新生儿籍贯按照公安部公通字1995:91号文件规定,公民的籍贯应为本人出生时祖父的居住地;祖父去世的,填写祖父去世时的户口所在地;祖父未落常住户口的,填写祖父应落常住户口的的地方;公民登记籍贯后,祖父又迁移户口的,该公民的籍贯不再随之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九条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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