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期羁押是在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情况下的,所谓超期羁押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被采取强制羁押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称之超期羁押。拘留羁押期限在公安机关最长37天;被捕最长的羁押期限7个月,两者合并一般最长羁押期限即8个月零7天。是否超期羁押要分阶段。一般情况下,在拘留期间羁押,最长期限37天,拘留37天了还没有被检察机关批捕,就得释放,否则就叫超期羁押;如果检察机关批捕后,加上拘留的37天即8个月零7天,检察机关还没有起诉,就得释放,否则叫超期羁押;检察院起诉到法院,一般是两个半月宣判,超过两个半月法定办案期限,还没有结案的,构成超期羁押。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5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如果你们有案件属于超期羁押,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行使权利,以维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超期羁押的原因
司法实践中造成超期羁押的原因很多,究其根本,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诉讼理念上缺乏无罪推定原则和人权保障思想。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司法中的一条黄金定律,其背后更深层的思想是自由主义和权利保障理论。自由是公民基于人而享有的自然权利,按照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观点:天赋人权,人人生而自由。国家即使为了追究犯罪也必须尊重、保护这种自然权利,否则国家的存在就丧失了合法性的根基。这些思想作为西方保释制度的理论基础得到了彰显。然而在我国,无罪推定原则并未根本确立,尽管法律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但这与其说是中国的无罪推定原则,还不如说是人民法院统一定罪原则。犯罪嫌疑人不享有无罪的待遇,必须如实回答侦查人员的提问,虽然审前既不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视为有罪,但又不视为无罪,而是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查明案件真相,为了办案的需要不惜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羁押起来,以致于实践中超期羁押大量存在。
其次,制度上的缺陷也是导致超期羁押的主要原因,我国实行捕押合一,逮捕意味着其后不确定期限的羁押。大多数情况逮捕决定是由作为追诉机关的检察院作出而不会受到中立、独立的第三方进行司法审查,在羁押期限上检察机关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检察机关主要考虑是否有证据证明犯罪,而不管是否有社会危险性,只要为了侦查起诉的需要那就是有羁押的必要,如果在法定期限没有侦查终结、移送起诉,追诉机关可以各种借口随意延长羁押期限,所以实践中超期羁押大量存在和屡禁不止。
此外,由于我国法律关于羁押期限的弹性规定也是造成超期羁押的原因之一。由于各种情况延长羁押期限可能使审前羁押的期限超过最终判决的刑期,法官迫于种种压力以及避免国家赔偿硬是判决刑期等同于甚至超过审前羁押期限。这不仅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使被告人受到了二次伤害,也损害了实体正义,有损于法律的权威和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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