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关于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行为人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6000元以上,可以立案。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6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票据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票据诈骗罪,主要指的单位或者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知票据是作废、伪造、变造的情况下,仍继续使用,或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是签发空头支票、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本票,或者捏造其他票据事实,利用金融票据实施诈骗活动,涉嫌骗取财物金额较大的行为。票据诈骗罪在主观上,必须是有单位或者行为人故意构成、且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进行金融诈骗活动,涉嫌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并追诉相关刑事责任:
1、个人实施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涉嫌票据数额达10000元以上的;
2、单位实施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涉嫌票据数额达10万元以上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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