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办法》草案第四十五条规定,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全天及工作日12时至14时、18时至次日8时,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等扰民作业。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在居民住宅区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在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产生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第四十七条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一、违反规定的惩罚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第六十三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二)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四)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
二、住宅装修相关法律法规
为了维护公民装修的权益,国家有关部门出台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以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其中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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