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驶证丢失补办
行驶证丢失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明、行驶证遗失书面声明等材料向住所地所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后会在15日内补发。
二、拓展内容
办理地点:
(一)使(领)馆、外籍号牌机动车到车辆管理所办理。
(二)其他机动车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记载的住所地址所属车辆管理所分所办理。其中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记载的住所地址在远郊区县的京B号牌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轮式自行机械到本区县车管站办理。
办理时限:
(一)补领、补换机动车行驶证的,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补领、补换机动车号牌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汽车反光号牌收取100元副,摩托车反光号牌收取70元副,挂车反光号牌收取50元副,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反光号牌收取40元副,单独补领号牌专用固封装置收取1元个,机动车临时号牌收取5元张,机动车行驶证收取工本费15元本。
应提交的资料:
(一)《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三)机动车号牌辨认不清的或丢失一面号牌的应将原号牌交回。
(四)补领机动车行驶证的,还需提交机动车标准照片。
三、行驶证丢失法律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罚款20-200元,扣1分,扣车,违法代码1110。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行驶证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六条,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条,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补办机动车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的,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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