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劳动保障局,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
为规范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以上简称中介机构)的经营行为,促进境外就业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第15号令,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和《吉林省贯彻〈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吉劳社就字[2002]49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换证和2005年度年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2005年度《许可证》的年审工作
(一)申请
所有已经获得《许可证》的中介机构都应于2006年1月30日前向省劳动保障厅提出年审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年度审核表(见附件1);
2、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3、机构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
4、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原件;
5、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会计事务所近期(一年内)的资信证明和验资报告;
6、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意见;
7、机构经营情况报告,包括:
(1)经营业绩:2005年开展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国家和地区、已输出人数及国家和地区、行业、工种;
(2)服务内容:基本工作程序、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的签订情况、对出境就业人员培训的情况、出境证明的开具情况;
(3)面临问题:机构在经营过程中所遇到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4)发展规划:机构将来的发展方向、市场拓展规划;
8、省劳动保障厅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年审
1、省劳动保障厅对中介机构提出的年审申请进行实地考核,并结合日常管理情况提出年审意见;
2、经省劳动保障厅年审合格的中介机构,由省劳动保障厅在中介机构《许可证》的副本原件上签署年审合格意见;
3、经省劳动保障厅年审没有合格的中介机构,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由省劳动保障厅提议并报劳动保障部注销其《许可证》;
4、省劳动保障厅对中介机构年审情况在相关媒体进行公告,并通报给省公安厅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认真做好3年届满《许可证》的换证工作
(一)申请
申请换证的中介机构应当在《许可证》3年届满前90日内向省劳动保障厅提出换证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更换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2);
2、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3、机构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
4、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原件;
5、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会计事务所近期(一年内)的资信证明和验资报告;
6、财务年度报告、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7、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意见;
8、机构经营情况报告,包括:
(1)经营业绩:近三年开展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国家和地区、已输出人数及国家和地区、行业、工种;
(2)服务内容:基本工作程序、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的签订情况、对出境就业人员培训的情况、出境证明的开具情况;
(3)面临问题:机构在经营过程中所遇到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4)发展规划:机构将来的发展方向、市场拓展规划;
9、省劳动保障厅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换证
1、省劳动保障厅对中介机构提出的换证申请进行实地考核和初审后报劳动保障部;
2、劳动保障部在接到省劳动保障厅提交的换证申请后进行复核,并作出是否换证的答复;
3、经劳动保障部批准准予更换《许可证》的机构,由省劳动保障厅持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到劳动保障部换领新证。
4、劳动保障部将对已更换《许可证》的机构在相关媒体进行公告;对《许可证》到期仍未提出换证申请的机构按《管理规定》予以注销并公告。
三、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各中介机构要对年审和换证工作给予高度重视,按照《管理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指定专人负责,认真做好材料准备和申报工作。
(二)自律自查,严格把关。各中介机构在申请年审和换证过程中,要认真进行自查,准确填报和提供相关材料。省厅将根据中介机构的申请和提供的材料,对中介机构进行实地考察,对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逐一审核,严格把关。
(三)总结经验,推进工作。各中介机构要以年审和换证为契机,对几年来本机构的境外就业工作进行认真总结,推广经验,克服不足,并进一步加强管理服务,推进工作的开展。
联系人:刘志峰
联系电话:0431-8932660
二OO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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