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充分发挥公路运输营运证的法定作用,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行业管理,保证运输安全,根据交通部《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以及各地几年来车辆管理的实践经验,现决定对交通部(89)交运字434号文规定的公路运输营运证内容进行增补,并在今明两年的年审中逐步予以更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营运证规格尺寸不变,其内容作两项增补,一是增加“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栏,主要包括:评定日期、评定等级和管理部门章(增加一面);二是增加“车辆二级维护记录”栏,主要包括:维护日期、下次维护日期和管理部门章(增加两面)。另外,违章记录栏增加一面,式样见附件。
二、营运证芯页的印制、核发,仍按原规定执行。要建立营运证管理制度(包括印刷、保管、发放、使用、缴销),维护营运证的严肃性。
三、1995年5月1日至1996年3月31日止,为营运证换发期。具体日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换证期间,旧证仍属有效证件,各地管理部门不得以此为由罚款。对于已将上述增补内容作为营运证附页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旧证的使用期限可延长到1997年3月31日。
四、对不按期进行二级维护的车辆,可在违章记录栏中记载,并限期维护;屡犯的,按部23号令规定的执法程序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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