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民的私房所有权受到不法侵害时的保护方法是:
1、确认房屋所有权。当公民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发生争议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对房屋的所有权。
2、请求恢复原状。公民的房屋因不法侵害而遭到破坏时,如果能够恢复,公民有权要求不法侵害人进行修复,恢复房屋的原来状态。
3、请求返还房屋。公民的房屋被他人非法占有时,公民有权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责令不法占有人退出房屋,返还给原所有人。
4、请求排除妨碍。由于他人的不法行为致使公民无法充分行使对自己房屋的所有权,所有人有权请求不法行为人排除妨碍,也可请求人民法院责令不法行为人排除妨碍。
5、请求停止侵害。公民在其房屋直接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时,有权要求不法侵害人停止正在进行的侵害,也可请求人民法院责令侵害人停止侵害。
6、赔偿损失。公民的房屋遭到他人的不法侵害致使房屋毁损、灭失而不能恢复原状或不能返还原房屋的,所有人有权请求不法行为人赔偿损失,或请求人民法院责令不法行为人赔偿损失。
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才能对合法权益造成威胁性和紧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卫行为具有合法性。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一般认为以不法侵害人开始着手实施侵害行为时开始,但是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且待其实施后将造成不可弥补的危害时,可以认为侵害行为已经开始。例如恐怖分子在放置炸弹后,即使尚未引爆炸弹,但也构成不法侵害;为了杀人而侵入他人住宅的,即使尚未着手杀害行为,但也被视为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开始。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当合法权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的时候,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具体表现在:不法侵害人被制服,丧失了侵害能力,主动中止侵害,已经逃离现场,已经无法造成危害结果且不可能继续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在财产性犯罪中,即使侵害行为已经构成既遂,但如果尚能及时挽回损失的,可以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例如:抢劫犯夺走他人财物,虽然抢劫罪已经完成,但是防卫人仍然可以当场施以暴力夺回财物,这也被视为正当防卫。在上述开始时间之前或者结束时间之后进行的防卫,属于防卫不适时。具体分为:事前防卫(事前加害)或者事后防卫(事后加害)。前者被俗称为先下手为强。防卫不适时不属于正当防卫,有可能还会构成犯罪行为。
正在进行或者诸多迹象表明将要实施危害的行为都可进行正当防卫。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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