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故意破坏现场行为,是指当事人故意改变事故现场原状的行为,损害现场证据的原有特征,使其在事故发生后丧失证据的效力。《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故意损毁、伪造现场或者毁灭证据的,他应承担全部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有以下四个要件:
首先,行为主体是事故当事人。当事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破坏现场的,不构成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推定中故意破坏现场的行为,不能推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其次,行为的主观心理状态是有意的。损害现场当事人的主观精神状态可以是故意的,也可以是过失的。只有当当事人故意损害现场时,才能推定责任;当当事人过失损害现场时,不能适用推定责任。这里的意图是指当事人知道自己的行为会破坏现场的原始状态,并希望这种结果会发生。第三,该法的目的是逃避法律调查。第四,破坏现场的行为是客观存在的。
故意破坏现场是指当事人在事故现场不逃离、不破坏现场的行为。在实际案例中,确实存在这样一个问题:事故发生后,司机故意先破坏现场,然后逃跑。二是根据法律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故意毁坏、伪造现场或者毁灭证据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后处理的,当事人应当自提出要求之日起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交通事故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提供的交通事故证据之日起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当事人未提供交通事故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现场变更、证据丢失,无法核实交通事故事实的,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一)机动车无车牌、检验标志、保险标志;(二)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三)驾驶人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
(四)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或者原因有异议的;
(五)当事人不能在道路上移动车辆的(六)与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发生碰撞的。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调查,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交通事故发生的影响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因一方过错造成交通事故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化、证据丢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核实交通事故事实的,由逃逸的一方承担全部责任;故意毁坏的,伪造现场或者毁灭证据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警在事故确认书中说明有关情况后,可以向当事人交付事故确认书:当事人不能提供交通事故证据的,而交警因现场变化和证据丢失,无法核实交通事故事实。破坏事故现场仍有可能受到更多惩罚。不管你是不是肇事者,不要在事故发生后破坏现场。破坏事故现场后,如何定罪是合理的或定罪的具体要求是什么,你可以找专业律师律师网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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