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强奸犯罪中,奸淫幼女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犯罪。我国刑法把未满14周岁的幼女列为法律特定保护的对象。由于奸淫幼女的行为严重摧残幼女的身心健康,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司法机关历来把奸淫幼女的犯罪作为打击的重点。
2、这种犯罪的构成,客观方面表现为奸淫幼女的行为。由于幼女的身心发育尚未成熟,缺乏辨别和反抗的能力,因此,一般地说,不论行为人采用什么手段,也不论被害幼女是否同意或者是否抗拒,只要与幼女发生了性行为,就构成犯罪;主观方面则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
3、主客观相一致,是正确认定犯罪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如上所述,奸淫幼女犯罪的构成,除了被奸淫的必须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这一客观要件以外,还必须有主观要件,即行为人明知(包括明知必然和明知可能)女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并利用其弱点,达到奸淫的目的,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的,就不能以犯罪论处。
法律规定: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2003年1月24日)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十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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