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财产权属纠纷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对县法院(2005)雷民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不服,坚决拒绝履行法律义务。7月3日上午,县人民法院出警25人,由万生华院长亲自带队前往雷山县望丰乡公统村第二组进行依法执行。
原告李某与被告余某财产权属纠纷一案,县法院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判决被告余某赔偿原告李某松木、杉木、板栗树等价值4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50元和其他诉讼费360元,由被告余某承担。接到判决后,余某不仅不上诉,而且视法律于不顾,继续砍伐李某承包经营管理的山林。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始终一口咬定自己没有做错,不服判决,坚决抵制执行而且拒绝执行人员的传唤。通过近两个小时的说服工作无效后,执行干警对其依法采取拘传措施带回村口,同时把警力分成两组,一组继续留在村口做其工作,另一组到他家去做其大儿子的思想工作。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努力,终于做通了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并经过多方筹措履行了赔偿义务。因考虑到他们存在的实际困难,县法院免收其案件执行费和其他诉讼费,使此起棘手案得以顺利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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