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说法】
碰瓷现象时有发生,某日凌晨,湖北钟祥,一辆行驶中的货车与一位骑着自行车的大爷碰撞,大爷瞬间被撞倒在地。货车司机刚准备下车查看,刚好一旁巡逻的警察就走来。没想到见民警走过来,原本躺在地上的大爷站起来拔腿就跑。明明自己是受害者,为什么要匆忙逃离现场?民警意识到此事不简单,于是将企图逃跑的周某某控制,带回警局审查。
原来,50多岁的周某是一名“资深”的“碰瓷党”,以前就已经因碰瓷被行政拘留过。最近恰逢老友相聚,手头并不宽裕的他又干起了老本行。案发当天看到了外地车牌的货车行驶经过,于是故意将自己的自行车推过去,并假装被撞倒。
【判决结果】
该案件移送至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危险方法制造事故,利用货车司机为外地司机,担心惹麻烦的心理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74条,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提出的罪名以及量刑建议,最后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6个月。
【律师普法】
一、周某曾因碰瓷被行政拘留,应当从重论处吗?
根据《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为3—10年有期徒刑和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和罚金。
有期徒刑最低就是6个月,本案由于李某还并未敲诈到钱财,因此属于未遂,所以定6个月的有期徒刑,在情理之中。
虽然周某曾因碰瓷被行政拘留,但还尚不构成《刑法》规定的累犯。累犯,要求行为人构成的前后两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本案中周某之前的碰瓷行为只是违法行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因此此次并不构成累犯,无法对他从重处理。
二、遇“碰瓷”怎么办?《民法典》有新规
《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中,对于民事诉讼,有一个一般的举证规则:“谁主张,谁举证”。也就是说,当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在类似“碰瓷”这样的案例中,举证责任应该是:疑似碰瓷者。应当举证车主确实撞倒了自己,如果疑似碰瓷者不能拿出充分有效的证据,光凭主观臆测推断,就不能主张赔偿的权利。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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