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这么说故意破坏共享单车防盗、识别系统而据为己有--------可能构成盗窃罪
为达到私人免费使用共享单车的目的,个别使用人利用暴力手段拆除共享单车上的电子锁具、二维码和条形码,并加装私人锁具。这种行为实际上改变了车辆的归属,将车辆所有权从共享单车公司占有,转变为私人占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擅自破坏共享单车锁具、定位装置供私人使用的行为则涉嫌盗窃。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可见,一旦使用人盗窃的单车价值达到一千元,则可能涉嫌盗窃罪,被法律制裁。
当然,不要以为盗窃的单车价值不足一千元就可以高枕无忧。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所以,一旦行为人实施了毁损单车二维码、条形码、锁具等行为,就涉嫌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一旦被发现就可能面临行政拘留或罚款等处罚。
共享单车属于公共服务设施,切莫贪图小利,盗窃公共财物。如果明知单车属于公私财物,将自行车占为己有,那么就会触犯了刑法。如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1000元以上就已经符合定罪标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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