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官司律师怎么选择?
时间:2023-04-18 20:20:35 26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专利官司律师需要具备较高的专利专业知识,需要具备一定的专利审查的能力。

1.律师是否熟知专利诉讼案件程序

某一起案件,被告的委托人并未在答辩期内就对方实用新型专利提出无效申请。根据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案件,在答辩期内提起无效申请请求,受理法院无特殊原因定会中止案件审理。由于该期限内未主张该权利,法院在后面的审理程序中,因案件审结率的压力,作出了对被告不利的判决。反观该案,若对涉案专利进行专利检索,就会发现该专利无任何创造性。

2.律师是否具备基本专利检索的能力

我国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采用的是形式审查制度,实务中授权率几乎达100%。这种制度下会产生很多垃圾专利,而很多专利权人故意滥用专利,向所谓的专利侵权人提起诉讼。若被告遇到此类诉讼,律师应懂得用专利数据库进行专利检索,这其中包括专利法律状态检索、专利性检索等。针对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对其专利的创造性、新颖性进行初步检索,若存在破坏专利性的对比文件,应形成专利检索报告提交给受理法院,说服法院裁定诉讼中止,为申请专利无效提供充裕时间。

3.律师是否会利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相关信息

某一起专利诉讼案件,作为被告的委托人,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的相关信息检索发现,原告在起诉前已就涉案专利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而该报告在整个案件中,原告并未作为证据进行提交。笔者有理由相信该评价报告应不利于原告,故及时与受理法院沟通,要求对方提交此证据,否则根据《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法院应作出对其不利的事实判断。后原告仍拒绝提交此专利评价报告,公知技术抗辩方面,法院对于证据的认定作出对被告方极为有利的事实认定。

4.律师是否承办过专利无效申请案

专利诉讼案件中,尤其是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类案件,经常会遇到被告提起专利无效申请,该申请是案中案,受理单位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在无效程序中,若对方提出不利证据,那么作为权利人是否有能力进行专利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合并、删除等),而该能力是其他专业律师所不具备的。此时,权利人可能会说,无效申请可以另行聘请专利代理人,但一个案件若为一个专利诉讼律师所代理,无论是从案件的衔接性,还是从诉讼成本角度考虑,另行聘请的方案非为最优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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