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是有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的。法定继承时,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则一般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均等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而其中的子女包括婚生与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以及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故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当然有继承权。
无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案中,管明和黄小秀也是被继承人陈晓莲的继子女,但是在陈晓莲和管楷协议离婚后,其并没有和陈晓莲共同生活,彼此之间也没有什么抚养关系。因此他们和陈晓莲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随管楷和陈晓莲婚姻关系的终结而终结。因此,管明和黄小秀在本案中不具有继承人资格。故不能参与遗产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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