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育忠,男,1987年6月10日生于湖南省隆回县,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隆回县岩口镇石坳村4组3号。2008年10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2009年2月1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09年2月25日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志高,男,1987年7月26日生于湖南省隆回县,汊,初中文化,农民,住隆回县岩口镇育贤村8组41号。2008年10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2009年1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09年2月25日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隆回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刑诉(2009)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育忠、陈志高犯盗窃罪,于2009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罗教书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张优担任记录。被告人彭育忠、陈志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0月22日19时许,同案人蒋杰平(在逃)伙同被告人彭育忠、陈志高窜至隆回县岩口镇信用社,在岩口镇信用社前坪,由被告人彭育忠、陈志高望风,同案人蒋杰平剪电源线,盗走被害人郑昌伟的QM125-10K型济南轻骑两轮摩托车。经隆回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的摩托车价值5111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彭育忠、陈志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郑昌伟的陈述;证人谢长期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现场勘验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育忠、陈志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育忠、陈志高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彭育忠、陈志高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彭育忠、陈志高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彭育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陈志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罗教书
二OO九年三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张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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