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问题有: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秩序和公众的健康;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具有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即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持有毒品;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鸦片、海洛因或者其他毒品而故意非法持有;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关于非法持有毒品犯罪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非法持有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一千克以上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罚金。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可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至十万元。
第二十七条非法持有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五百克以上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可以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至十万元。
具有法定从重情节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罚金。
第二十八条非法持有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五百克以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依照《刑法》及相关规定予以量刑。
第二十九条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持有毒品折算成海洛因35克以上不满50克的;
(二)国家工作人员及戒毒医疗机构工作人员非法持有毒品;
(三)在戒毒监管场所非法持有毒品的;
(四)曾因毒品违法活动被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
(五)缓刑、假释考验期内又非法持有毒品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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