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先生称,将自己名下的房产私自公证,过到名下的不是别人,而是他的前妻。2008年,马先生在与前妻协商一致后,一起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虽然他们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但在当时的两人看来,这只是一场假离婚,他们领这张离婚证,只是为了取得工作上的某种便利,两人事实上仍然在一起生活。
在办理离婚手续时,为了让前妻安心,马先生与她签了一份离婚协议,协议上约定两人的所有财产都归前妻所有。但是我没有想到,她后来出轨了。马先生生气地说,2010年,他意外发现前妻有了外遇,此后便下定决心,要把假离婚变为真离婚。
2010年1月13日,两人更改了原先签订的离婚协议。新的离婚协议约定,原来的两套房产,一套归到前妻何女士名下,另一套则是马先生名下的房产。两个人真正分开以后,因为当时他们的孩子正在上学,为了给孩子生活费,马先生便让前妻把原本在自己名下的那套房子租了出去,把收来的租金用作孩子的生活费。
2012年,马先生的孩子考上了大学。因为不需要再付孩子的生活费了,马先生便想把原本属于自己的那套房子要回来。这时他才发现,前妻在自己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为这套房产办理了公证,变成了她自己名下的房子。在2012年7月份到10月份之间,她就去公证了这套房产。我根本没到过公证现场,也根本不知情,房子就被公证到了她的名下,这也太离谱了!马先生说,他不知道这种公证是不是具有法律效力,也不知道自己现在又该怎样维权,所以希望早报能帮忙寻找解决的办法。
律师回应:更改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应,房子公证需本人签字
那么,马先生和前妻在办理离婚手续之后,又再次变更的离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办理房产公证又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呢?11日上午,针对马先生的遭遇,事务所的赵律师:马先生与前妻第二次更改的离婚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应的。在更改离婚协议之后,原本属于马先生的房产,其前妻不经得马先生本人的同意,是无权把马先生名下的房产公证到自己名下的。在办理房产公证时,如果马先生本人亲自到公证处,表示同意进行公证,或者由其本人签字表示同意进行公证,公证处才能进行公证行为。如果没有征得马先生的同意,公证处是不能把房产公证私自公证到何女士名下的,马先生可以通过法律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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