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讲,债权出让之后,债权人就退出了合同关系,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如果发生纠纷,已与债权人没有关系,债权人无须参加到诉讼中来;但是,如果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是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的,这样的话,债权人就要参加到诉讼中来。
一、民事诉讼追加第三人的情况有哪些
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年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
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后,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
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人列为第三人。
债务人对债权人提起诉讼,债权人提起反诉的,保证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债权转让是否通知债权人参加诉讼
一般情况下,债权转让后的诉讼不需要通知债权人参与诉讼,但是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有异议的,可以通知原债权人参加诉讼。
债权转让主要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通过转让债权的方式,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债权转让成立后,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债权转让而解除。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三、担保人起诉债务人法院怎样判
如果保证人没有列债权人为第三人,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追加债权人作为第三人,因为在保证债权纠纷中通常涉及三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债务人和保证人。在具体处理时,如查明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的,应判决债务人向第三人债权人履行义务;如果债权人在诉讼中明确表示放弃债权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主合同关系消灭,则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也消灭,此时保证人可以申请撤回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保证人的诉讼请求,以终结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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