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方法:
1、由监狱管理机关执行。法律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应用于主刑执行期间。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两年,判决生效后送监狱接受教育改造和强制。劳动改造,在主刑执行期间,监狱管理机关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对其剥夺政治权利进行处罚;
2、由公安机关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移交公安机关执行主刑的,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应由公安机关执行。刑法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自主刑执行或者假释之日起执行附加政治权利。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怎样起算
剥夺政治权利刑期起算和执行如下:
1、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的,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并执行;
2、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与管制的期限同时起算和执行;
3、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起算时间为拘役、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但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在执行期间仍然享有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六条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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