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庭暴力给受害人造成的巨大危害
家庭暴力直接损害受害者的身心健康,造成爱害者长期精神紧张,忧虑和恐惧。特别是对妇女和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伤害更大。家庭暴力给社会带来很大危害,导致犯罪增多,成为社会的不安因素。
1、调解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大多数人在最初多选用调解这种比较温和的方式,主要还是受这是“家庭私事”观念的影响,希望在家庭内部就能比较圆满地解决。然而却事与愿违。调解工作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家庭暴力,无法保护受害人免遭暴力的再次侵害,甚至可能使受害人在接受调解后,遭受更严重的暴力伤害。尽管受暴妇女可以通过求助司法机关或与丈夫离婚来远离暴力,然而由于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不足、有关家庭暴力立法不完善等种种原因,在现实生活中,受暴妇女很难彻底摆脱丈夫的暴力。
2、家庭暴力离婚给受害者带来许多现实问题。女性离婚面对的最大问题是生存。在农村,妇女还是从夫而居,她的一切生活来源都附着在婚姻中,离婚后她马上无处可去,没有土地、没有房子,回娘家,娘家不一定接收,在婆家,她仍然逃不掉丈夫施暴。既使在城市,女性住房、抚养孩子等方面也有很大困难。受暴妇女离婚难还在于,她们的丈夫施暴并不是为了离婚,而是为了控制她,一旦她们提出离婚,丈夫会认为她们是要逃脱他的控制,是对自己权利的挑战而更加使用暴力,他往往威胁她:“如果你敢离婚杀了你全家。”妇女为了不给自己带来更大的麻烦,往往不敢离婚。
3、法律对待家庭暴力和刑事案件区别不明显。长期的家庭暴力,即使不足以对妇女造成法律意义上的伤害,也会给她们的身体和精神造成极大的创伤。对于家庭暴力的研究,在中国还是一个近几年开展起来的比较新的领域,暴力对于受暴妇女摧残的严重性,尚未被人们充分认识,在司法界,在社会公众的认识上,还不能把因为长期受暴而引起的受暴妇女杀夫案,同其他类型的杀人案有所区别。因此,对受暴妇女杀夫案的刑事处罚,也很难与其他类型的杀人案有所不同。妇女受暴时,社会认为是私事,不该过问,她的权利被漠视,但当妇女在特殊的心理下杀死丈夫时,她就触犯了法律,国家机器就开始启动,她将被做为一个杀人犯来对待,她可能要面对长期的牢狱生活,甚至丧命,她们的权益无从体现。杀人案是刑事重案,一般要给作案人以严厉的惩治,但是这样的处理对于受暴妇女却是非常不公的。
4、摧毁了受暴妇女的自信。长期的受暴生活使她们的自我评价降低,暴力使她们失去经济能力,或是丧失了社会交往的资源。在极度的恐惧中,她们会认为,只有杀死对自己施暴的人,才能保住自己和家人的安全。法律和我们应该如何面对受暴妇女绝望的反抗?在国外,已经有对受虐妇女杀夫现象的理论研究和相应的司法实践,我们是否可以在司法审判中应该充分认识到家庭暴力对引发妇女犯罪的特殊性,对这些因妇女长期受暴导致杀人的案件用一种新的理论去认识。
5、对儿童造成严重的伤害。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可以看到,即使没有受到殴打,而只是经常目睹家庭暴力和虐待,儿童所受的伤害也相当严重。这会导致他们饮食、睡眠失去规律,性情忧郁,变得懦弱或残暴,学习成绩下降,悲观厌世等。这些不良影响会延续到他们成年以后,甚至影响他们一生。另外,有暴力的家庭,孩子长大后大多有家庭暴力行为,违法犯罪的比例也较高。
6、处罚“以暴抗暴”的受害者,并不一定能够受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受暴妇女在长期遭受虐待,又得不到法律帮助和其他有效帮助的情况下,被逼无耐,有可能会发生伤害或是杀死施暴人的事件,人们习惯上称其为“以暴抗暴”,这类案件近些年屡屡发生,不断见诸各种媒体,成为妇女犯罪的一个重要方面。国家对犯罪行为的惩治,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定,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的安全。而那些因为受暴被迫杀夫的妇女,一般来说对社会不构成威胁,和那些谋财害命的凶犯不一样,她们原本是一些善良、老实、本份的妇女,给她们处以重刑,委实不公。
二、与其他暴力相比具有特殊性
家庭暴力直接损害受害者的身心健康,造成爱害者长期精神紧张,忧虑和恐惧。特别是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伤害更大。家庭暴力给社会带来很大危害,导致犯罪增多,成为社会的不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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