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业登记是由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告等一系列环节组成的。
(1)申请,即申请登记的单位向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企业申请登记应提交相应的文件、证件,填写《申请登记表》。有主管部门和审批机关的企业,在申请登记注册时,还要经主管部门和审批机关的批准。
(2)受理,即登记主管机关对申请登记的企业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书进行查验,手续完备即可予以受理,否则不予受理。查验有关手续,主要是对申请企业提出的登记申请形式上的审查,受理后,即可进入实质性审查阶段。
(3)审查,即登记主管机关对申请登记的企业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注册申请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的实质性审查。
(4)核准,即登记主管机关在审查完毕后,对登记申请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在受理申请后的规定期限内,登记主管机关应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企业。对不予登记的,应退回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发照公告,这是开业登记的最后环节。对核准登记的企业,登记主管机关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根据企业法人开展业务的需要,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同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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