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侦查羁押期限的起算时间是怎样的时候?
侦查羁押期限的起算日一般是从逮捕之日开始进行计算,侦查一般就是会进行羁押犯罪嫌疑人的,这也是方便执法人员更好的进行调查,如果在这期间所有的证据收集齐全,那么就可以对此案件进行起诉。
一般刑事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共计可以达到5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对上述四类案件中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刑犯,侦查羁押期限最长可以到达7个月。
二、侦查羁押期限另算期限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2、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3、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4、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5、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自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6、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刑事案件的侦查过程之中,为了方便公安机关职员从事侦查工作,对于那些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满足相关条件后是可以依法羁押的,由于羁押有期限限制,故此侦查必须在期限内完成。若是最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那么羁押的期限也是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折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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