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补偿基准价格
时间:2023-06-12 17:20:20 46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基准价,是指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会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年度或半年度同类地段、同类用途新建房屋市场交易的平均单价确定,报人民政府批准并对外公布的房屋基准价格。

确定标准

非居住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确定,不适用最低补偿单价标准和价格补贴。

(1)拆除未出租非居住房屋,对所有人的补偿款为:货币补偿金额=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100%。

(2)拆除公有出租非居住房屋,对所有人的补偿款为:

货币补偿金额=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20%;对承租人的补偿款为:货币补偿金额=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80%。

(3)拆除房管部门代管的非居住房屋,对所有人的补偿款为:同(2);同上。

(4)拆除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宗教团体所有非居住房屋,对所有人的补偿款为:同(3);对承租人的补偿款为:货币补偿金额=市场评估价×80%。[1]

相关观点

拆迁被指“天下第一难”。全国人大代表、西安关中民俗艺术博物院院长王-勇超已提交建议,希望尽快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法律手段规范拆迁行为,减少拆迁过程中的暴力拆迁、“钉子户”等问题。

王-勇超代表通过调研发现,拆迁补偿标准的难以统一,是导致很多群众上访的主要原因。而现行拆迁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拆迁房屋价格评估的要素是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依据是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显然与房屋的现实价值之间存在一定差距。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要求按照财产的‘公平市价’标准给被拆迁户进行补偿。要拆的房子在当地市场上值多少钱,政府或开发商就得给被拆迁户补偿多少钱,付不出这个成本你就不能拆,否则就是强拆,必然造成一定悲剧。”王-勇超说,另外,“居民买房时,也购买了50年或70年的土地使用权,拆迁补偿时,房屋所带来的土地收益和拆迁可能造成的生活成本也是必须考虑在内的。”

王-勇超建议,应尽快出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标准,参考市场价格制定拆迁补偿费标准。同时,还应重视建立制度保障,通过中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测算,最后通过公正的司法裁判一锤定音。一旦形成司法裁定,政府和开发商都必须履行符合公正原则的补偿协议,被拆迁户也必须服从大多数市民同意并获得司法认可的拆迁方案。

拆迁条例的修改,是一个各方利益博弈的过程。王-勇超代表还建议,必须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概念,特别是要将部门利益、集团利益与公共利益区别开来,不能有漏洞,否则很容易产生分歧,带来新的纠纷,并可能会因此削弱对开发商拆迁行为的约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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