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管制决定机关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管制,指的是出于某种安全方面的原因对于部分或者全部交通路段的车辆和人员通行进行的控制措施。一般是在集会游行、大型运动会、道路桥梁建设、救灾抢险、执行重要警卫任务等情况下对交通行为实行的限制,主要是临时性的规定。
一、货车从禁区里出去算不算违章
货车从禁区里出去算违章,一般来说,确定了禁止进入区域或者分时段进入区域的,未按照规定执行,属于违章,货车闯禁区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记3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二、路边停车需要注意什么事项
路边停车需要注意的事项如下:
1、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2、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3、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4、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5、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6、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三、公安机关和交通警察对交通事故现场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现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第一,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根据这一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即出警。在执行中要注意两点:一是接到报案后,应当作好报案登记工作,详细记录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报案人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以便进一步核实,防止报假案影响公安机关的正常工作。二是确定事故发生后,立即组织警力及时出警,要求迅速、及时。在实践中,往往是由交通指挥中心确定案发地点后,调派距离现场最近的警察前往处理,如果属于重、特大交通事故,则需要及时派遣技术人员等有关人员前往现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到达现场后,核心任务是快速处理现场。如果没有发生人员伤亡,则采取措施将事故车辆移至路边,尽快疏导交通。如果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要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包括组织车辆将受伤人员及时送往医疗机构抢救。同时还要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主要是将事故车辆移至路边或者拖离现场。第二,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现场证据的收集工作是处理交通事故、分清当事人责任的基础,涉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关系对案件的公正处理,应当依法按照规范的程序进行。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过程中,首先要保护现场,并组织抢救受伤人员,注意标出事故车辆的位置,受伤人员的位置,并提取相关的证据,如采取制动措施留下的痕迹等,尽可能地注意收集所有有关的证据材料。这里规定的“勘验、检查”,是指对与交通事故有关的现场、车辆、物品、人身、尸体所进行的调查取证工作。勘验、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现场勘验,物证检验,尸体检验等。现场勘验,是指对事故现场及其他留下的物品、痕迹的场所进行的专门调查。这是发现违章,分清责任,获得原始证据的重要途径,是能否及时、准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重要环节。物证检验,是指对事故现场取得的具有证明意义的物品或者痕迹进行检查、验证。其中最重要的物证之一是事故车辆,在许多情况下,从车辆的制动系统以及碰撞的痕迹可以查出事故的起因。尸体检查,主要包括尸表检查、尸体解剖检查、取样、化验等。尸体检验必须及时进行,防止尸体腐烂,痕迹变化或者消失。根据法律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交通警察可以扣留事故车辆。这是收集证据的需要。但交通警察对于扣留的事故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发生长期扣留不予发还,甚至使用、毁损事故车辆等违纪违法情形。第三,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意见应当由鉴定人签名。这里规定的鉴定,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专门机构,就案件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进行鉴别和判断鉴别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鉴定对查明事实真相,分清责任,确定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具有重要作用。在一些交通事故案件中,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直接影响到事故起因的认定和责任的分担。鉴定意见是证据的一种,鉴定意见是否科学准确,直接关系到能否正确认定案件事实。为了保证事故处理的公正、公平、公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意见应当由鉴定人签名,以保证其证据效力和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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