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欠8万还不上被起诉的需要欠款人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是民事诉讼,欠款人只需要履行抚养判决,按时还款即可;如果是刑事诉讼,欠款人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是如果能积极偿还欠款的,一般会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如果持卡人能在判决前偿还所有欠款和利息的,还可以与银行协商作出撤诉处理。
信用卡恶意透支被起诉会怎么样?
信用卡恶意透支,被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相应的判决。
一、恶意透支信用卡的,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是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判决持卡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但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二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量刑范围,应当视恶意透支的数额而定,可分为下列三个档次:
1、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被认定为“数额较大”。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恶意透支,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被认定为“数额巨大”。
恶意透支,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恶意透支,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被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
二、恶意透支信用卡的,信用卡发卡行可对持卡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决持卡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债务
(一)人民法院将对发卡行的诉讼请求进行审查,并在诉讼请求的范围内作出判决。
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会根据案件情况,作出以下裁判:
1、判决欠款持卡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债务
一般情况下,发卡行对信用卡逾期未还款的持卡人提起民事诉讼的,会向人民法院提交信用卡领用申请书、持卡人用该信用卡消费产生的流水记录等证据材料,证明发卡行对持卡人享有到期债权,并希望人民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其中,发卡行所提交的信用卡领用申请书一般会对利息、免息还款期、最低还款额、透支利息、滞纳金、手续费等费用的收取方式、计算标准进行约定。持卡人向发卡行申领信用卡时,往往会在领用申请书中明确表示知悉并全面理解领用合约的内容,因此,发卡行同持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合法有效的。
若经查实,持卡人对信用卡领用申请书的内容明确表示知悉,发卡行同持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合法有效的,人民法院将依据信用卡领用申请书的约定,判决持卡人偿还本金和产生的利息。
2、发卡行请求持卡人偿还超出法律规定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利息的约定,不得超过同时段以尚欠信用卡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总金额,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对还款违约金作出相应的判决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还款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
因此,若发卡行有证据证明,在2017年1月1日后,同持卡人就还款违约金的收取标准达成一致意见的,发卡行请求判决持卡人支付还款违约金,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但是,若发卡行无法证明2017年1月1日后,同持卡人就还款违约金的收取标准达成一致意见,而请求判决持卡人支付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判决败诉方支付案件的诉讼费用
人民法院将判决败诉方承担案件的受理费。
(二)若人民法院判决持卡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债务,判决生效后,持卡人未依照判决结果在规定期限内偿还款项的,发卡银行可申请强制执行
债务人未依生效的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债务的,发卡行可持该生效文书至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持卡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所作出的裁判结果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若人民法院判决持卡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债务,或持卡人同发卡行达成调解协议,人民法院据此制作民事调解书后,持卡人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债务的,发卡行可申请强制执行。
若持卡人,即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的行为。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四条[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全文2.4千字,阅读预计需要9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