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以下情况之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金:(一)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说明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的;(二)走私贵重动物产品金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足百万元的;(三)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本说明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但该贵重动物死亡或无法回收等。2、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况特别严重:(一)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二)规定的数量标准的;(二)走私贵重动物产品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三)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殊车辆进行走私活动,或者造成贵重动物死亡,无法回收等情况。
对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如何适用刑罚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珍贵动物”是指我国特产的珍贵稀有动物以及虽然不属于我国特产,但在世界上已被列为珍贵濒危种类的野生动物。属于我国珍贵稀有野生动物的主要有大熊猫、金丝猴、白唇鹿、扬子鳄等一百多种动物;属于珍贵濒危种类的野生动物主要有丹顶鹤、白鹤、天鹅、野骆驼等,珍贵动物的“制品”,是指珍贵野生动物的皮、毛、骨等制成品。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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