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的数罪并罚一般包括:
1、《刑法》对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罪的规定,犯本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数罪并罚;
2、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并存在强奸或非法拘禁、侮辱等犯罪行为的,应当数罪并罚;
3、其他情形。
数罪并罚的有哪些原则
数罪并罚的原则是:
1、吸收原则。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2、合并原则。对于主刑和附加刑,我国刑法采用合并原则。
3、限制加重原则。对所犯数罪,依最重犯罪的刑罚加重处罚。
《刑法》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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