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8 14:42:56 36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1)动物屠宰加工场所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3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2)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场区周围建有围墙。运输动物车辆出入口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入场动物卸载区域有固定的车辆消毒场地,并配有车辆清洗、消毒设备。动物入场口和动物产品出场口应当分别设置。屠宰加工间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检疫室、办公室和休息室。有待宰圈、患病动物隔离观察圈、急宰间;加工原毛、生皮、绒、骨、角的,还应当设置封闭式熏蒸消毒间。(3)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动物装卸台配备照度不小于300Lx的照明设备。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设备,地面、操作台、墙壁、天棚应当耐腐蚀、不吸潮、易清洗。屠宰间配备检疫操作台和照度不小于500Lx的照明设备。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4)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建立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制度。

二、办理材料

填报内容真实,齐全;格式统一。

提供材料真实齐全

提供材料真实齐全

提供材料真实齐全

材料真实、来源合法。

提供材料真实齐全

提供材料真实齐全

提供材料真实齐全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登陆“广东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http://www.gdsy.gov.cn/)。

2、在线填报申请材料。

3、网上核准通过后打印相关申请表格。

4、将纸质申请材料面交或寄送兴宁市畜牧兽医局牧政股。

5、现场领取或收取登记兴宁市畜牧兽医局牧政股寄送《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正、副本。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行政审批补正材料告知书》或《行政审批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行政审批补正材料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组织评审小组进行现场考核验收,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

4.决定。审核审查结果,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服务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兴宁市和平路2号公共服务中心二楼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兴宁市畜牧兽医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国函[2012]177号)(2012年)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国函[2012]177号)(全文)《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国函[2012]177号)(全文)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

第十一条动物屠宰加工场所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3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

(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

第十二条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二)运输动物车辆出入口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三)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四)入场动物卸载区域有固定的车辆消毒场地,并配有车辆清洗、消毒设备。

(五)动物入场口和动物产品出场口应当分别设置;

(六)屠宰加工间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

(七)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检疫室、办公室和休息室;

(八)有待宰圈、患病动物隔离观察圈、急宰间;加工原毛、生皮、绒、骨、角的,还应当设置封闭式熏蒸消毒间。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

第十三条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一)动物装卸台配备照度不小于300Lx的照明设备;

(二)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设备,地面、操作台、墙壁、天棚应当耐腐蚀、不吸潮、易清洗;

(三)屠宰间配备检疫操作台和照度不小于500Lx的照明设备;

(四)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

第十四条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建立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制度。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场所建设竣工后,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

(二)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三)设施设备清单;

(四)管理制度文本;

(五)人员情况。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2015年)

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第7号)(2010年)

第二十九条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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