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的标的必须是金钱和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金钱及有价证券以外的其他财产给付请求,不适用于督促程序。
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证据。尚未到期或者数额不确定的债权,不得请求签发支付令;申请人不写明请求的事实和证据,也不能按督促程序发布支付令。
3、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对等给付义务。所谓对等给付,是指双方当事人之间给付义务是双方的。债权人要申请支付令,只能是债务人一方有给付义务,而债权人则并无任何给付对方的义务。
4、支付令必须能够送达债务人。能够送达,主要指能够通过法定的送达方式将支付令实际送达债务人,主要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等法定送达方式。人民法院对于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需要域外送达,或者虽在我国境内,但需要公告送达支付令的,不适用督促程序。
欠债申请支付令的条件有哪些
1、有权提起督促程序的,只能是债权人。
2、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要求债务人履行一定给付义务,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不适用督促程序;
而且,督促程序只适用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案件。
3、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督促程序中的申请人必须是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而且债务人也不负有履行其他债务的义务。
4、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已载明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根据。
5、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这里所说的送达是指直接送达,支付令的送达不能适用公告送达的方式。
6、债权人申请支付令,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7、债权人申请支付令,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附有债权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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