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法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1、企业的法人代表在不同的场合要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种类多样。如果企业破产并负有个人责任,法人代表会受到将来再办企业时的诸多限制;如果企业触犯了有关法律的规定,可能法人代表的人身会受到限制,例如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法人代表被拘留;法人犯罪,法定代表人会受刑事处分,等等,以上只是列举,不完全。
2、该法人如无成立上的缺陷(譬如出资瑕疵),其亏损责任应由法人自己承担,既不是股东也不是法人代表。当然如果是国有企业,法人代表如有失职行为,严重程度达到刑法追究的程度或应给予行政处分时除外;
3、个人独资的法人,只要能分清法人财产与个人财产,亦不需法人代表承担民事责任。有限公司形式的法人在负债时,由公司以全部财产承担,不需股东个人承担,成立时有出资瑕疵的情形除外。
二、公司债务是由法人承担吗
不承担。公司是独立法人,公司债务由公司独自承担。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仅仅是处理公司事务的代理人,对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股东,则需要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法定代表人会承担刑事责任吗
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能因自身原因或公司原因,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制裁。通常以单位的意志以单位的名义实施违法行为的,大部分情况下是构成单位犯罪,单位犯罪不仅仅处罚单位,对单位判处罚金,很多情况下会追究主管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在我国刑法中,对单位犯罪实行单罚制和双罚制并用的制度,即有的单位犯罪只追究单位的责任,有的单位犯罪只追究主管人员和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有的单位犯罪则既追究单位的责任又追究主管人员和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常见罪名如下:
(一)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二)妨害清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三)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之一);
(四)虚假破产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之二);
(五)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六)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七)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八)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九)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十)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十一)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十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
(十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十四)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十五)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以及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十六)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十七)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交易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
(十八)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十九)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二十)违法发放贷款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二十一)逃汇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条);
(二十二)骗购外汇罪(《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一条);
(二十三)洗钱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二十四)集资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二十五)票据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二十六)信用证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二十七)假冒注册商标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二十八)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二十九)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三十)假冒专利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三十一)侵犯著作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三十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三十三)侵犯商业秘密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三十四)合同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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