毁弃电报罪与侵犯通信自由罪的界限有哪些
时间:2023-03-28 06:50:09 28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它们在主观上都是由故意构成,客观方面都实施了私拆、隐匿、毁弃信件的行为。其区别在于:

1、犯罪的主体不同。

本罪是特殊主体,必须由邮电工作人员构成;而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2、犯罪的客体不同。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邮电机构的正常活动;而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讯秘密的权利。此外,侵害的对象也不完全一样。本罪侵害的对象是邮件和电报,而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侵害的对象仅限于信件,范围较前者狭窄。

3、客观要件不同。

本罪以利用职务之便为要件,属于渎职性质的犯罪;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的成立则与行为人的职务无关。如果邮电工作人员没有利用职务之便私拆、隐匿或者毁弃信件,情节严重的,则构成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而本罪则不以此为构成要件。

一、毁弃电报罪既遂会怎么处罚

对毁弃电报罪既遂的处罚标准是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的主体是邮政工作人员。犯毁弃电报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毁弃电报罪是指邮政工作人员私自毁弃电报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也就是说,邮政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私自开拆、隐匿或者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也侵害了国家邮电机构的正常活动及信誉。

过失不构成毁弃电报罪,本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不仅明知私自开拆、隐匿、毁弃他人邮件、电报是违反自已的职责义务和规章制度的违法行为,而且明知这种行为会给他人的利益和通信自由、通信秘密权利造成损害,甚至引起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破坏国家邮电事业的声誉,妨害邮电机构的正常话动,但出于某种个人动机和欲望,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二、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存在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就需要立案处理,具体来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满足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立案标准:

1、私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次数较多或数量较大的。

2、私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并从中窃取财物的。

3、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虽然次数不多,数量不大,但给国家、集体利益以及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4、私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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