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应具备条件: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2、母公司(核心企业)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3、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应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可以作为核心企业组建企业集团,但注册资金应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4、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一、设立集团公司需要具备的条件和材料有哪些
设立集团公司需要具备的条件:1、只有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才能登记注册为集团有限公司;2、核心企业必须实力雄厚,具有投资中心功能,企业管理基础好,组织机构及各项制度健全,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竞争能力;3、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4、核心企业与控股、参股企业注册资本合计不少于8000万元;5、有多层次的组织机构,包括控股企业、参股企业和关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成员企业(不含关联企业)之间应以资产为联系纽带,逐步达到相互投资参股;6、有5个以上控股企业和5个以上的参股企业。国有独资的集团有限公司除具备以上前4项条件外,应当有5个以上的子公司;7、符合《公司法》的其他有关规定。设立集团公司需要具备的材料:1、改建为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报告(载明核心企业沿革、基本情况与经营业绩,改建集团的理由、宗旨、条件、发展规划、基本架构等内容)。2、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国有独资公司为董事会决议)。3、核心企业的章程。4、验资证明(包括:核心企业的实收资本、净资产额、成员企业的投资数额、集团成员注册资本合计总额)。5、核心企业与成员企业共同签署的协议。6、经登记机关盖章的集团成员营业执照复印件。7、集团组织结构图及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8、国有独资集团有限公司应当提交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国家授权部门的批准文件。9、涉及法律、法规规定需经审批的项目,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10、改建集团有限公司不需经政府或有关部门审批,可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二、财务公司设立条件有哪些
1、申请人必须是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集团: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申请前一年集团控股或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总资产不低于八十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所有者权益不低于三十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且净资产率不低于35%。
(3)集团控股或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在申请前连续三年每年总营业收入不低于六十亿元人民币、利润总额不少于二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4)母公司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经验,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
3、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营业执照注册资本;
4、具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6、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7、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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