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予以销售的行为。它侵犯的是国家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权利。认定这种行为,要注意查明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明知。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故意内容为行为人明知其销售的是掺有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并且其行为可能会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却对此危害结果采取放任的心理态度,但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并非行为人的犯罪目的,如果行为人对其结果作为犯罪目的积极追求,则构成其他性质的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构成
1、本罪的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了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秩序和广大消费者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利;
2、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
3、本罪的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本罪为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出于故意实施了在所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之行为,或者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仍然予以销售的行为,就构成本罪。如果有以上行为,造成受害人死亡、中毒或者健康受到损害,在量刑时作为量刑情节适用;
4、本罪的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的法规,对生产、销售的食品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5、不管是生产糖类等普通食,还是生产保健食品等具有药用价值的特殊食品,在选择生产的原材料时,都是不得为了贪图便宜,就选用那些有毒的原料,否则一旦生产出有毒食品,那么生产食品的厂家是有可能会受到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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