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必须就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一致协议,否则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因此,夫妻双方欲办理离婚登记,应事先签署书面的《离婚协议书》留存婚姻登记机关备案。现实生活中,仓促离婚的人很多,大多数夫妻为了急于摆脱婚姻关系,便不假思索签署了《离婚协议书》。离婚后冷静下来,发现离婚协议书有很多问题:有的约定并非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想反悔;有的约定与现实不符,需要修改;或离婚协议书遗漏了对夫妻间重要事项的处理,需要补充约定等等,有时甚至夫妻双方都要求修改离婚协议。那么,在此情况下还能到民政局修改离婚协议书吗?
关于离婚协议书的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由此可见,当事人协议离婚后,离婚协议的效力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能无故反悔。至于能否申请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我国婚姻登记机关一般都不会受理离婚后的男女申请修改离婚协议的要求。原因在于:
一是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登记的审查仅为形式审查,并不对离婚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二是变更登记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不属于婚姻登记机关的业务范围。婚姻登记机关仅受理离婚登记的申请,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当事人颁发《离婚证》,如果当事人变更离婚协议的申请也属于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范围的话,那么婚姻登记单位将无法承受如此庞大的工作量,因为离婚后的男女随时都有要求修改或再修改离婚协议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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