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和虚假宣传的区别
时间:2023-03-22 09:42:59 18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诈骗和虚假宣传的区别

虚假宣传和诈骗是个性和一般的关系,虚假宣传也是诈骗的一种,但是因为另有商事法对其进行规定,所以直接可以适用商事法,认定为虚假宣传。

一是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宣传广告市场管理制度和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后者则是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二是客观方面不同。前者是采用利用宣传作虚假的特定手段,而后者则是采用隐瞒真象和虚构事实的欺骗方法;

三是犯罪主体不同。前者是宣传广告为主,而后者则是一般主体。

1、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这种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准则,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诈骗是指以使人发生错误认识为目的的故意行为。当事人由于他人的故意的错误陈述,发生认识上的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即构成因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为了保护受欺诈的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使其不受因欺诈而为的意思表示的约束,法律允许受欺诈的一方当事人撤销该项民事行为,

欺诈也是致使民事行为无效的行为。

二、虚假宣传构成欺诈的认定

1、对比虚假宣传与欺诈,共同点显而易见,不实信息的广而告之,自然影响了消费者对真实信息的获知,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左右了消费者的意思表示。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消费欺诈尤其是服务欺诈,正是由经营者的虚假宣传所构成,但法律后果的截然不同,决定了并非所有虚假宣传行为均能认定为经营者的欺诈。实务中,何种行为构成欺诈,尤其是何种虚假宣传可认定为欺诈行为,进而能主张惩罚性赔偿,成为难点。

2、如前所述,经营者作虚假宣传,面临向消费者以及其他经营者赔偿的双重风险。尽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范畴与反不正当竞争法范畴内对虚假宣传认定的标准有所不同,但二者的赔偿均系对受害人损失的填补。而立法针对欺诈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主要目的,不在于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却在于惩罚有严重恶意的行为,并吓阻这种违法行为的发生。从赔偿的功能上讲,其主要作用在于威慑或阻遏,而不在于补偿。

无论是虚假宣传还是诈骗的行为都是要被严厉的处罚的,此时我们在日常的生活中应当注意相关的虚假宣传以及诈骗的处罚等,在必要的时候保护自己的合法的权益。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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