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救济途径是什么
时间:2023-05-07 20:32:56 42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我国非法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救济方式有哪些?当商业秘密受到侵犯时,有四种救济方式:

1。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侵犯商业秘密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行政执法机关,因此有必要引起重视,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发生后,受害企业可以直接向侵权人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发生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起上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管辖权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3。向公安机关举报:《刑法》第219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受害企业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泄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持有或者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受害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目前,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都建立了特别禁止令制度,即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权行为,如果不及时制止,将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在采取措施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起诉。但是,法院会考虑商业秘密诉讼禁令是否存在不可弥补的损害,只有在有担保的情况下才能提出申请。人才保密办法。签署竞业禁止协议。签订竞业限制的目的是防止原职工利用其商业秘密与企业竞争。然而,企业对竞业限制的签订存在诸多误解。他们认为只要规定离开公司后一定时间内不从事与企业竞争的业务,就可以了。事实上,并非不同意赔偿。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如果企业单方面限制离职人员的用工权,而离职人员没有从这一义务中获得任何权利,那么这一规定就不公平。在实践中,法院一般会认定这种竞业禁止协议无效。既然这样的协议是无效的,当然也不能阻止商业秘密的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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