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了一家公司的知识产权出资范围和股东出资方式。指出,公司的知识产权出资范围不仅限于发起人,但若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则除外。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能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该非货币出资必须为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且法律未禁止作为出资。并未特别限制出资人的身份必须为发起人。
公司的知识产权出资范围不仅限于发起人,但若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则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股东可以依法用货币出资,也能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该非货币出资必须为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且法律未禁止作为出资。并未特别限制出资人的身份必须为发起人。
非 货 币 出 资 是 否 仅 限 于 发 起 人 ?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司的设立,股东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因此,非货币出资并不仅限于发起人,股东也可以用非货币财产出资。
同时,《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这是对股东用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要求,而非仅限于发起人。
综上所述,按标题“非货币出资是否仅限于发起人”的判断,答案为“错误”。非货币出资并不仅限于发起人,股东也可以用非货币财产出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股东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且非货币出资并不局限于发起人,股东也可以用非货币财产出资。同时,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时,需要进行评估作价和核实财产,不能高估或低估作价。因此,非货币出资并不仅限于发起人,股东也可以用非货币财产出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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