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婚户口迁入,凭婚入人《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申请人《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办理准迁和迁入手续。离婚户口迁入,凭申请人《居民户口薄、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直系亲属《居民户口簿办理准迁和迁入手续。
二、投靠亲属(有合法固定住所或稳定职业)户口准迁和迁入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子女投靠父母,凭子女《居民户口簿,父亲或母亲《居民户口簿、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家庭关系证明办理;(二)夫妻投靠,凭投靠人《居民户口簿、申请人《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办理;(三)父母投靠子女,凭父母《居民户口簿、子女《居民户口簿、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家庭关系证明办理;(四)其它亲属投靠(市区)户口申报,凭投靠人《居民户口簿、申请人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申请人单位或居(村)委会出具的共同居住生活证明办理。
三、随军户口迁入,凭师、总队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随军家属批复、随军人员《居民户口簿,办理随军人员准迁和迁入手续。
四、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非住宅商品房户口迁入,凭《居民户口簿、《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准迁和迁入手续。若夫妻双方户口不在一处,办理整户迁移还需提供《结婚证。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的,经核实,可根据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办理。
五、招生入学户口迁入,凭《户口迁移证、《入学通知书办理;录取本省的学生,可以不办理户口迁移,若本人自愿将户口迁入,凭《户口迁移证、《入学通知书办理,并设立集体户口。中等专业学校和职业学校招生迁移,凭教委当年招生计划、新生录取通知书、招办出具的新生录取名册、学校填写的办理学生户口花名册、《户口迁移证办理集体户口。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招生仅限于本省。技工学校招生户口迁入,凭劳动局招生计划和录取通知书、新生花名册、《户口迁移证办理。技工学校招生仅限于本省。转学的大中专学生户口迁入:凭省、市教委的转学批复、《户口迁移证办理。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户口迁入,凭原学校退学或开除学籍决定、《户口迁移证、直系亲属《居民户口簿办理。
六、大、中专毕业生户口迁入。(一)已落实就业单位的,凭“报到证”或经劳动部门认证的与企事业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户口迁移证办理;(二)毕业生户口在原籍的,凭“报到证”或经劳动部门认证的与企事业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毕业证书到原户口所在地办理迁出手续后,到迁入地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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