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子去世是否有房产继承权
时间:2023-08-18 16:34:42 15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孙子一般不享有房地产继承权。但下列情况外:

被继承人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将财产继承给孙子。

2、在法定继承中,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孙子属于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孙子可以代位继承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指定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几人继承个人财产。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向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和个人赠送个人财产。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女儿有房产继承权吗?

女儿是有房产继承权。继承权男女平等,并且子女是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参与继承的。因此,女儿同儿子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利,都依法可以集成其父母的房产,并且都是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

这里会涉及到继承权,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包括两种含义:

(1)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继承开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而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即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

(2)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当法定的条件具备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已经拥有的事实上的财产权利,即已经属于继承人并给他带来实际财产利益的继承权。

这种继承权同继承人的主观意志相联系,不仅可以接受、行使、而且还可以放弃,是具有现实性、财产权的继承权。继承权的实现以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开始。

所谓继承权主体,也就是享有继承权、能行使继承权的主体。继承权主体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明确,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也可以通过被继承人与他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指定。具体为以下三类:

1、法定继承人。即指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公民可以立遗嘱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

3、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的继承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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