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资源环境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的进一步发展的瓶颈问题的情况下,我国的环境法制建设如何为解决这个瓶颈问题做出贡献?本文基于对我国资源环境管理现状的分析,运用经济学和法学相关政府失灵”问题的基本原理,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指出我国当前的环境法制建设应当以克服政府失灵”现象为工作重点,提出并论证通过修改《环保法》或者制定新法来解决政府落实科学发展观”、克服环境管制的‘政府失灵”’和建立和加强对行政部门影响环境的行政行为的社会监督机制”三个重大问题。【关键词】环境法;环境管制;政府失灵;行政行为;社会监督【写作年份】2008年【正文】
当前,我国的环境法制由于资源环境压力增大和进一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迫切要求而面临着新的重大挑战。这个挑战提出的核心问题是:我国的环境法制建设如何更好地服务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一来自经济基础的客观要求?在这个挑战面前,作为我国环境法制建设事业的重要参加者,环境资源法学者应当如何思考我国环境法制的发展?本人认为,最重要的有两点:一是清醒地看到和深刻地理解资源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瓶颈这个重要事实;二是为克服这个瓶颈问题而从法律的角度提出有效对策。在当前情况下,我国环境法制建设可以而且最应当做的是为下述三大问题的解决做出贡献:
一、政府落实科学发展观;
二、克服环境管制的政府失灵”;
三、建立和加强对行政部门影响环境的行政行为的社会监督。
这三大问题是相互紧密关联的。它们中任何一个问题的最终解决都同另外两个问题的解决相关。这些问题都鲜明地体现了我国生产力和经济基础的发展对上层建筑提出的新挑战。它们都触及重大的深层次问题,需要我们继续以实事求是、改革开放的精神和勇气来对待。这三个问题如果得到比较好的解决,我们所追求的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目标就能够实现。
一、以环境立法推动政府落实科学发展观
胡锦涛总书记2007年6月25日在中共中央党校的重要讲话中指出: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继承和发展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发展的重要思想,提出了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1]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发展必须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的目标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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