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失踪另一方离婚手续办理,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或者申请宣告失踪来解除婚姻关系。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满仍无音讯的,人民法院将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夫妻中的一方被宣告为失踪人后,另一方再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应当准予离婚。
男方失踪后如何与其办理离婚手续
提起离婚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问:我和丈夫于2004年10月认识,2005年1月结婚。婚后不久,他说要外出做生意,我们经常十天半月才见一次面。我只知道他经常去广东出差,具体去哪里也不太清楚。没想到,2005年7月后他就再也没有回武汉,我只能偶尔接到他的电话。不久,他就音信全无了,我经过多方查找也没有他的任何消息。现在我想结束这段婚姻,请问我该如何办理?
解答:随着社会的发展,人口的流动越来越频繁,这对传统婚姻的稳定性提出了挑战。王女士遇到的这种问题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因为双方相识时间不长就结婚,从一开始就给婚姻埋下了隐患,一旦发生意外,往往会给当事人带来难以解决的问题。
像王女士这种情况,无论对方是下落不明还是出于某种原因躲避她,她都不可能与对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而只能去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一方下落不明的离婚诉讼案件与普通的离婚案件程序有所不同。普通的离婚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王女士可以在她的经常居住地提出离婚诉讼。
就本案而言,王女士如果认定男方属于失踪,必须给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明,即失踪人失踪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或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在一方失踪的情况下,法院受理案件后,只能采取时间最为漫长的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公告期满,视为送达。在送达后法院才能开庭缺席审理该离婚案件。
[律师提醒]:
整个诉讼过程会比较漫长,当事人会因此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由此可见,即使在现代社会高节奏的生活方式下,还是要慎重对待婚姻。因为法律不仅仅保障人们结婚、离婚的权益,也在另一方面提醒人们,不能草率地对待它们,否则将给自己带来许多法律程序上的麻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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