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应当具备以下主要内容
时间:2023-03-20 20:32:49 37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2、遗嘱人的婚姻状况(已婚的应写明配偶的姓名、婚姻时间、生存状况);

3、遗嘱受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及与遗嘱人的相互关系;

4、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5、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6、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7、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盖章或捺指印,遗嘱中一般不得包括与处分财产及处理死亡后事宜无关的其他内容。

一、申办遗嘱公证应当如何申请?

办理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遗嘱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受理。办理遗嘱公证,申请人应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当事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提供那些证明材料?

申办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立遗嘱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2、遗嘱书(可由公证员代为书写);

3、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

4、年纪偏大的或有重病在身的应提供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

5、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遗嘱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遗嘱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

三、在办理遗嘱公证过程中,还应注意的其他一些问题:

1、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2、遗嘱中一般不得包括与处分财产及处理死亡后事宜无关的其他内容;

3、遗嘱人未提供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公证人员可以根据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代为起草遗嘱,公证人员代拟的遗嘱,应当交遗嘱人核对,并由其签名;

4、公证遗嘱采用打印形式,遗嘱人根据遗嘱原稿核对后,应当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遗嘱人不会签名或者签名有困难的,可以盖章,遗嘱人即不能签字又无印章的,应当以按手印的方式代替;

5、公证遗嘱生效前,遗嘱公证卷被列为密卷,不得对外借阅,公证人员也不得对外透露遗嘱内容;

6、如果遗嘱申请人要撤销或者变更遗嘱,必须经过再公证,数份遗嘱中有公证遗嘱的,公证遗嘱为有效遗嘱,其他遗嘱形式不能撤销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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